香港電訊管理局局長2003年11月3日發出有關移動網絡營辦商、固定網絡營辦商及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的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互連條款及條件裁決。
根據裁決,固定網絡營辦商若為國際飛線漫遊服務的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網絡接駁,便須就裁決收費進行計帳及結算。由於該些固網營辦商與互連移動營辦商,及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現時有商業協議,安排可有效管理繳費風險,並解決現時未有直接互連移動營辦商,及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雙方交換有關信息所面對困難。
電訊局表示,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是否將裁決的互連費,轉嫁至最終用戶,純屬服務供應商的商業決定;不過,鑑於有關服務通訊量極低,僅佔香港總對外通訊量及總流動通訊量不足1%,預期裁決收費不會對香港消費者及業界造成重大影響。香港共有12家移動網絡營辦商及移動虛擬網絡營辦商,也可通過安排省卻與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簽訂為數眾多雙邊協議。
由於移動網絡營辦商及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自2002年6月談判開始後,一直無法就接駁費水平達成商業協議,因此電訊局長認為需要作出有關裁決。發言人解釋,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一直藉著向客戶提供國際飛線漫遊服務獲取收入。因此,在去年6月11日的聲明中,電訊局長結論是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供應商應繳付接駁費,對移動網絡營辦商作出公平補償。接駁費應按成本計算,顧及移動網絡營辦商在支援國際飛線漫遊服務上牽涉的額外資源及資本成本。已裁決應付的接駁費應追溯至2002年6月11日,即發出有關聲明的日期。